宿州某地黑社会组织被审判!省台报道详细案情

三:坚持除恶务尽,增强办案效果

坚持把专项斗争与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扩大专项斗争成果。针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问题,开展送法进校园等系列未成年人关爱活动,督促相关单位强化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筑牢校园安全屏障。针对村干部依仗家族势力操纵“两委”选举、称霸一方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在今年的村(社区)“两委”换届中,加强换届候选人甄选工作。针对黄、赌、毒、恶乱高发频发等问题,深化“服务行业专项立案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治理。

四:创新办案机制,凝聚打击合力

与公安、法院等充分沟通协商,会签了《关于在扫黑除恶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建立“八项工作机制”。一是案件情况通报机制,二是“三长”联席会议机制,三是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四是重大案件会商机制,五是挂牌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六是线索移送研判机制,七是宣传工作联动机制,八是交流培训工作机制。“八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工作合力,有力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五:注重舆论宣传,传递法治声音

坚持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群众参与、成效评价、成果共享。“多维度”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两微一端”,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新动态和新成效,形成“报、台、网、微”全媒体覆盖态势。“多渠道”宣传发动,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月”活动,制作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条幅、印发宣传手册,依托驻村扶贫工作组、派驻检察室,先到砀山县李庄镇汪阁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工作;随后走进砀山县第一小学、砀山县看守所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进一步调动了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为今后扫黑除恶工作,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摸排打下坚实的基础。发放普法手册1000余份,发动群众检举犯罪线索,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合法权益。“接力式”舆情引导,严肃新闻宣传纪律,实行公、检、法联动宣传、分层递进信息推送机制,及时处置有害信息,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四起涉黑案件情况通报

案件一:王军、王强等十人涉黑案

1997年以来,被告人王军、王强、汪亚洲、胡远杰、张久锋、谭威、谭超磊、陈根冬、张强等人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多年来在砀山县及周边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砀山县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该案10名被告人,另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合同诈骗等罪名。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砀山县院抽调公诉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制作了50余万字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1万余字的起诉书。

王军、王强等人涉黑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提起公诉,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宣判:王军、王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王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成员聚敛的财产和收益,依法追缴、没收。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后该案上诉,2018年5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胡某某涉黑案件的情况

胡明光系王军、王强涉黑案的漏犯,其积极参加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活动。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以胡明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明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现该案已生效。

案件三:马某某、费某某涉黑案件的情况

马某某、费某某系王军、王强涉黑案漏犯,二人参加以王军、王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以马某某、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费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费某某上诉,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四:高某某、李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的情况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与他人在砀山县砀城镇西关经营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并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招募、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及分成标准,对卖淫女进行统一管理。其余四被告人明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仍对卖淫活动进行协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提起公诉,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四被告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该案已上诉,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砀山人民检察院)

随着扫黑除恶的深入进行,

黑恶犯罪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

素材来源:安徽科教频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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